新浪財經(jīng) 2017-03-24 15:58:16
3月24日,小股東訴萬科案收到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鹽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
由上海漢聯(lián)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郭捍東律師、韓炯律師聯(lián)合代理的投資者袁女士、張先生分別訴萬科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撤銷董事會決議糾紛兩案,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該一審判決中,鹽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
在判決書中,關于張利平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問題,法院認為,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關于張利平申請回避表決的事實理由是否存在的問題,法院認為,只是商業(yè)判斷,只需公司管理人員決定,無需司法審查;關于張利平提出回避表決后是否需要通過正式程序來審查并認定其可以回避表決的問題,法院認為,應當由公司自行決定。關于表決程序中涉案董事會會議的計票方式是否合法問題,法院認為,依照公司章程,關聯(lián)董事回避表決后,董事會可以不將關聯(lián)董事計入法定表決人數(shù)中,而且,有關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交易內(nèi)容已經(jīng)終止,原告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已無實際的訴爭意義。
對此判決及理由,原告及代理人表示不能認同,正考慮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此前,萬科投資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張先生(持11100股)分別訴萬科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撤銷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十二項董事會決議,這十二項決議主要關于深圳地鐵注資萬科。兩個小股東認為萬科董事會引入深圳地鐵方案損害公司利益,董事會決策程序有問題,要求撤回方案。
在2016年12月12日的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提出,投資者提請訴訟的具體理由是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疑似”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情況下,在“6·17董事會”之前不及時信息披露,卻簡單地不負責地以存在關聯(lián)關系為由,申明回避對萬科一直存在爭議的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
而萬科在知悉張利平“疑似”存在關聯(lián)關系情況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會專項審議其申明,又不及時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遲對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是放任其回避表決,此項行為及其“通過”的十二項議案,構成了對廣大萬科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侵犯。
對此,被告方萬科曾在10月9日的庭前會議中提出三點口頭答辯:一是原告因不具備訴訟利益,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是小股東的起訴損害了萬科公司利益;三是獨董回避是商業(yè)考量,董事會決議程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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